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8,丰原126,081股。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2月14日。生化上市
一、限售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份告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全体流通股股东按照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2.2496股股份对价,共支付65,提示999,985股股份。
2、丰原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化上市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5年10月26日召开的限售性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3、股份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5年11月7日
二、流通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提示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做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承诺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下:持有的丰原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生化上市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限售性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74%)转让给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5日出具了《关于履行丰原集团在丰原生化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义务的承诺函》,承诺继续履行丰原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承诺事项。
2、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8年2月14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48,126,081股,具体如下: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序号 | 限售股份 | 持有限售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
持有人名称 | 份数量(股) | 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占公司股 | |
份总数的比例(%) | ||||
1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 195,649,814 | 48,126,081 | 4.99% |
合计 | 195,649,814 | 48,126,081 | 4.99% |
股份类型 |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 | 本次增减 |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95,649,814 | 20.287 | -48,126,081 | 147,523,733 | 15.30 |
1、国家持有股 | 195,649,814 | 20.287 | -48,126,081 | 147,523,733 | 15.30 |
2、国有法人持有股 | |||||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 | |||||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 | |||||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 | |||||
6、其他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768,761,301 | 79.713 | +48,126,081 | 816,887,382 | 84.70 |
1、人民币普通股 | 768,761,301 | 79.713 | +48,126,081 | 816,887,382 | 84.70 |
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964,411,115 | 100 | 0 | 964,411,115 | 10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胡宇就公司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丰原生化限售股份持有人均能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其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承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持有的限售股份5%,共计48,126,081股将于2008年1月2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剩余股份仍处于限售期,本次不上市流通。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3、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