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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上海17部门共同制订《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5 17:33:21

讯(记者 马丹)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从业一旦违法将终身禁入。不得变相部门近日,体罚体罚上海市教委等17部门,儿童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上海市托对托育机构的共同构管设立、管理、制订变更与终止、育机监督与管理、理办职责与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要求。从业

《办法》将幼儿的不得变相部门安全、健康放在首位,体罚体罚在从业人员、儿童保育管理、上海上海市托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做了详细的共同构管规定。《办法》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托育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与此同时,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平时,托育机构也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法治意识。

在安全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实施全封闭管理,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托育机构的安防监控系统不得随意关闭,录像资料应当保存90日以上。

此外,《办法》认为,托育机构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托育机构招收全日制和半日制幼儿的,应当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招收计时制幼儿的,可以按天收费,但不得跨月收取托育服务费。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幼儿园托班、托儿所、社区托育“宝宝屋”、科学育儿指导站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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