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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15 18:24:58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记者司宇萌)为进一步推动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管合作事项走深走实,长江城市日前,中游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南昌、省会市场适用武汉、监管建立长沙、部门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依托,统自促进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一体化,由裁统一制定印发《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量权发挥规则一体化优势,规则共同打造利益共同体,长江城市保护自然人、中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省会市场适用合法权益。

坚持统一规范。监管建立《规则》紧紧围绕《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2021年合作重点事项》提出的部门总体定位和目标,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自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统一规定,统一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处罚尺度。《规则》体现了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程序正当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规则》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情况等因素,在综合裁量的基础上,正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尺度。同时,提倡制作说理性处罚文书,让被处罚主体在接受处罚同时上一堂生动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课,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则》的适用,避免了同案不同罚,重责轻罚、轻则重罚等随意执法的现象,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坚持宽严相济。《规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量个案中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在严厉惩处严重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加大对社会警示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法律教育作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

下一步,四省会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健全协同发展机制,定期开展同类案卷交叉互评,提高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建立资源开放和共享平台,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优势互补,带动九江、黄石、岳阳、安庆等观察员城市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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