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期待33岁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了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死刑凶器是复核一把割香肠的小刀。2009年11月,还夏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故意杀人罪,俊峰死刑。刺死城管2011年5月10日,案程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序正故意杀人罪,期待死刑。死刑
终审判决后,复核民间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夏俊峰。还夏当然,俊峰我们不能仅仅从同情弱势者出发,刺死城管毕竟,案程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是程序正义,它不应为权势者的盘算支配,也同样不能为民众的情绪支配。不过,我要特别指出:如果司法为权力所弯曲,那主要是权力的问题;如果司法为舆论所弯曲,则主要是司法的问题。
夏俊峰案目前最大的疑点,也是此案审理中程序正义最大的瑕疵,就是夏俊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夏妻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
如果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目击证人是否出庭,并非关键。但现在是,辩方指出城管先非法拘禁夏,接着在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从而为夏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法庭在这一关键事实尚未明白无疑的情况下,却拒绝辩方证人出庭,很难说不是违背了起码的程序正义。因为这个关键事实一旦被认定,那么夏案应当是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致死”三者中的选择题,而非“故意杀人”。退一万步说,即使是“故意杀人”,也可酌免死刑。
其实想到2006年的崔英杰案,就会对夏案有更多感慨。崔英杰刺杀城管,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被判故意杀人罪,死缓。辩护律师夏霖在结案陈词中说:“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当他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到走投无路的绝境,你们会怎样选择?”
这段陈词非常动人,但我不认为是崔英杰免死的关键原因。崔英杰是退伍军人,考虑到其背后庞大的群体指向,有司在量刑上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影响。而夏俊峰作为千万个小贩的一员,不过是被侮辱与损害的一盘散沙。于是,夏俊峰在关键事实的认定仍疑云密布的情况下,被终审判决死刑,且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65.9万元——— 而不久前性质恶劣得多的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不过赔偿4.5万元。难道城管的生命就比清洁工的生命昂贵那么多?再联想到2008年轰动一时的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市民案,主犯仅仅获刑6年,就更不能接受对夏案的终审判决了。
现在,夏俊峰案已终审,夏已经没有机会像雇凶杀死钉子户的开发商向世全那样,因“积极赔偿”而被终审改判死缓,也没有机会像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的局长宣雄,因“有自首情节”而被终审改判死缓。眼下夏案获得程序正义的最后机会,就是死刑复核。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死刑复核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希望在即将启动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院能使目前尚陷在疑云密布中的夏案,拨云见日。如果核准死刑,那么必须让案中的所有事实都像铁一样不可动摇。否则,就请还夏俊峰一个公平的判决。正如律师滕彪在结案陈词中那段将情、理、法完美结合于一体的话:“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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