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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签收确认”不是增值服务而是增加收费

发布时间:2024-11-15 18:03:08

近日,签收确认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快递有消费者反映,不增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值服增加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为 “签收确认”的收费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签收确认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快递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不增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值服增加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收费顺丰回应称,签收确认这一增值服务是快递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不增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值服增加(据9月1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顺丰快递“签收确认费”的收费单次标准为1元,金额虽不大,但涉及到快递企业的服务边界和服务伦理,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因此 “签收确认费”的适法性、合理性值得探讨一二。

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快递“签收确认”服务是确保快递服务完整性、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必要一环,是一项基本服务,在法定义务的范畴内。《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显然,“签收确认”环节是快递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尽管快递企业以签收码等方式完善优化签收服务,但升级提质后的签收服务依然属于快递企业的分内之事,没有超出快递企业基本服务的范畴。快递企业已经收取了快递费,该费用理当涵盖“签收确认”环节,快递企业针对该环节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消费者自愿选择购买“签收确认”服务不是快递企业收费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的理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快递企业用格式合同向消费者收取 “签收确认费”,即便属于消费者的自选动作,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无效格式合同的特征。

至于顺丰给出的 “通行做法”说法,更经不住推敲。在法治社会,评判企业的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和契约、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等,而非“存在即合理”逻辑。

快递“签收确认”不是增值服务而是增加收费,这一问题引发的消费争议和消保组织关注监督,警示快递企业:应该多琢磨在收费一定的前提下增加基本服务,提升服务品质,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而不是想着把基本服务拆分包装成额外服务,利用基本服务搞“创新”。(李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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