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官方的何解调查结论存在明显硬伤,除了社论指出的释邵伤回避要害问题,以及调查结论称没有问题却对12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处分外,阳弃婴案还有一个硬伤,调查的硬即调查组称,结论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接受外国收养人、何解收养组织的释邵伤自愿捐赠,符合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阳弃婴案依照《登记办法》的调查的硬规定,当然可以接受外国人的结论捐赠,可也要求相关社会福利机构,何解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正途,释邵伤且将捐赠财物的阳弃婴案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的硬监督,并将捐赠的结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只管收钱,不及其余,这不是断章取义又是什么?
既然调查组忙活了两个月之久,认定接受外国人捐赠是合规之举,那何不依照《登记办法》的规定,逐一对照相关部门的作为,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例如,收养人有没有提供要件齐全的申请?送养人有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省民政厅有没有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并且等候了至少60天?另外,收取的捐赠也要以公众看得懂的方式向社会详细公布。
调查组对媒体公开的证据视而不见,不置可否,这是傲慢、偏见抑或官官相护?只是拿出一个广遭质疑的“摘要式”报告,拒不公开任何“有血有肉”的材料,那就不能不说,这样的报告本身就值得调查。除了需要在“开除党籍、撤销职务”与“既没抢婴,也没买卖”之间,填补因果“缺口”,调查组还应该给出相关证据,让公众相信,所谓“8名属非法收养的弃婴,1名属生父母非婚生育,5名为当事人隐瞒血缘关系”,是有真凭实据的。如此并非不信任调查组,而是鉴于事件的重大公共属性,提供足以形成逻辑链条的证据,并回应公众的关切,乃是无需多言的行政义务。
该案对内伤及多名公民感情,对外引发负面效应,遮掩本属下策,而遮掩之中的“纰漏”更是有失颜面。总之,“蒙混过关”必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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