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事故相关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火灾经审理查明,出贪2010年6月初,腐案时任上海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凸显接受他人请托,监管违规决定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承包事宜,失败该工程随后被整体转包,烧又被层层拆分、火灾转包,出贪最终酿成58人死亡、腐案71人受伤的凸显惊天火灾惨剧。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监管受贿罪判处高伟忠有期徒刑16年,失败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冯伟有期徒刑11年,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上海“11·15”火灾是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它不但“烧”出了城市运行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的软肋,也“烧”出了建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漏洞,“烧”出了高伟忠、冯伟等监管执法人员涉及贪腐的丑闻。装饰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在建筑施工环节管理失当、违规操作,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自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领受刑罚;而高伟忠、冯伟等人身为监管执法部门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力、执法疲软导致“监管失败”,无疑更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分析起来,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监管失败”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监管执法人员与被监管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不能理直气壮地坚持原则、以硬碰硬。他们有的拿了人家的好处,收了人家的“保护费”,有的收受了人家的重金贿赂,于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乐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各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违规作业和违法生产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有的监管执法人员甚至在企业中持有明股或暗股,监管执法事实上变成了自己监管自己,自己做自己的裁判,怎能做到公正无私?这种“监管失败”的情况,在发生“11·15”火灾的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改造工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在一些地方的矿山、污染企业及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也较为常见。
另一种情况是,监管执法人员或者由于责任意识淡漠,履职能力低下,或者慑于被监管者非同一般的权势和地位,而不便或不敢严格履行监管职能,有意无意放任、纵容了被监管者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如在2009年中央电视台“2·9”火灾事故中,建设、安监等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败”,大体上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在上海“11·15”火灾事故中,先后承包和整体转包教师公寓改造工程的两家建筑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难度,使监管执法人员产生了某种畏难心理,这些因素与上述第一种情况一道,加剧了“监管失败”的态势,进而加大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几率和危险。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因降低监管执法标准、放弃监管执法责任而导致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人员说破天也难逃失职渎职的罪责。
监管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贪腐行为,如果非得通过一场特大火灾事故才能充分暴露出来,这个代价实在太大了,教训实在太惨痛了。这绝不能成为一种加强安全生产的常规模式,更不能成为一种反腐败的“路径依赖”。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大力强化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必须以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直至刑事处罚相“威胁”,向监管执法人员施加巨大的责任和压力,促使他们公正廉洁,严格监管执法,保持“高压监管”不松懈,以尽最大努力避免“监管失败”。同时,通过监管执法部门将巨大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生产单位,促使生产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安全责任事故。
这应当是上海“11·15”高楼重大火灾带给世人的一个无比沉重的警示。(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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