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事件议论文 罗尔捐款门事件评论文章(多篇)
1、事件事件《人民日报》谈"罗尔事件":法律应是议论人性的低保
一些个人求助之所以引发了阵痛,是文罗文章因为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还是尔捐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
沸沸扬扬的“罗尔事件”,几经反转之后,款门当事者将部分微信用户赠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户零钱包,评论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多篇一部分人继续深挖罗尔的事件事件各种历史,吐槽他的议论求助资格乃至人品;还有一部分人在收到退款之后,再找到罗尔的文罗文章另一篇文章,重新打赏给笑笑,尔捐很快上限又满了。款门
很难评判哪一种做法是评论对的,因为人们接受的多篇是不同的“真相”,而且都有道德上的事件事件正确依据。有时候,我们的道德观念具有复杂的内涵,这一方面能够让各种不道德都及时遭受谴责,另一方面则是导致做好事的人要尽量高尚,被帮助的人必须很无辜,这客观上抬高了道德行为的成本,让人们的汹涌爱心潮水无法安静地引向需要的地方。
除了针对道德话题的激烈争论,舆论中自然地出现了要求法律出面来管,要求法律跟上时代变化的呼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名言人人皆知,但在包括“罗尔事件”在内的不少案例,都是在道德进退维谷之后,才想起来用法律来找底线,而不是先用法律定好空间,剩下的事情交给道德。很多人在国外都填过各种资格申请表,“你是否吸过毒”“你是否有酗酒史”……这样的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这种预设的条件,是获得相对信任的前提。而且一旦出事后发现有隐瞒,法律就可以严厉地出面解决。
法律确实具有滞后性,但是也有强大的确定性。“罗尔事件”发生后,很多法学专家提供了细致的分析,从慈善法对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分,到民法、合同法、刑法对欺诈的定义和处置,可以说,现行的法律其实是够用的,只是我们没有主动加以运用。很多不够规范的个人求助,之所以最后引发了社会信任的阵痛,根本上是因为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没有把“丑话说在头里”,最后还是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
发起求助的个人、发布求助的平台,都是有法律责任的。特别是相关平台,作为相对更有能力、更有义务的相关方,应该主动地去适应新法新规的精神。实际上,在慈善法开始实施的9月,国家四个部门还曾推出《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在各种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各类平台如今都在争抢注意力、使用习惯、用户黏性,对内容提供倾向于从宽。然而,如今公众其实更需要可以简单核实和信任的内容,从而可以傻傻地去爱。即使一时做不到,也可以像《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对信息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看不到这一点,就看不到平台下一步的发展未来。同样,对于各级治理者来说,以传播平台、社会组织为重点,把现有的法律充分用好,也是需要跟上的课题。
我们还是要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有信心,更应该了解自己的法治进步。电影《烈日灼心》中,警察伊谷春说过:我很喜欢法律。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给道德与法律一个清晰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很多事情就没那么复杂。当法律分解掉不必要的社会协作成本,道德自会去洗刷人们的内心。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06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