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余知都)“无重大事故、水泡无水泡、报废无火烧”,车不查记成无常德持消这是录直经营者当初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白纸黑字给消费者的承诺。然而,接卖近百购车一年多后,事故消费者意外得知自己花32.8万元买来的湖南获赔奔驰二手车竟是一辆作报废处理的严重水泡车,为此,消保湖南省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委支万元5月4日,起诉消费者黄先生收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水泡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报废维持一审法院“退一赔三”的车不查记成无常德持消判决,除得到返还的录直购车款外,黄先生获赔98.4万元。接卖近百
诉讼背景:
32.8万元买辆水泡车
2020年11月,周某发朋友圈称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R400二手车(以下简称奔驰二手车)出售。2020年12月3日,黄先生与周某的另一合伙人张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张某将奔驰二手车出售给黄先生,车价款为32.8万元。张某保证此车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黄先生付款后次日,该车由原车主皮某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此后在使用过程中,该车发生非事故维修费用2.32万余元。
2022年4月,黄先生决定购置一辆新车,便打算将手里的奔驰二手车进行变卖处置,但收购车行告知无法收购,理由是该车曾发生过多次事故。黄先生经保险公司及其他途径进一步核实,发现该车为严重水泡车,保险公司为此进行过45.8万元的全额赔偿。黄先生向常德市消保委投诉,常德市消保委依法支持黄先生提起诉讼。2022年6月6日,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张某、周某、皮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黄先生与张某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2.8万元并三倍赔偿98.4万元。
法院审理:
张某行为构成欺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案外人梁某以25.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车辆卖给皮某,车辆登记在皮某名下。同年11月26日,皮某以27.58万元转手卖给张某,并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中特意手写说明:“甲方(皮某)转给乙方(张某)后,该车后期发现事故、水泡、火烧均与甲方无关”。双方同时约定,为节省交易税费,待张某将车辆卖出后,由皮某直接过户给买受人。
一审法院还查明,案涉车辆于2020年5月23日因暴雨出险,车辆浸水至车窗一半,为严重水泡车。出险的赔偿金有2笔,一笔是2020年8月20日赔付42.8万元,另一笔是2020年12月30日赔付3万元,案涉车辆作报废处理,由拍卖公司对外拍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购车是日常生活所需,认定黄先生为消费者;张某以二手车交易为业,符合提供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特征要素,认定张某为经营者。黄先生与张某产生的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查询到案涉车辆因浸水导致的出险信息,但其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其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判断所销售车辆的情况,除通过查询出险信息外,亦可通过车辆本身的价格、鉴定等方式对案涉车辆进行判断。张某在买卖合同中曾就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作出了明确承诺,再以不知晓车辆质量问题进行抗辩,表明其对相关信息未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依据《二手车交易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规定,属于应当知悉而不作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对于黄先生而言均构成欺诈。
关于周某的责任,法院查明,周某与张某在案涉车辆对外交易中系合伙关系。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周某应当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皮某的责任,虽然案涉车辆由皮某名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但皮某与张某之间为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与黄先生之间为另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减少交易次数以保证车辆价值不因此贬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皮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同时认定,黄先生已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九个月,期间车辆折旧贬值6.9万元。在张某返还车款时应于扣减,即返还车价款为25.9万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黄先生与张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张某向黄先生返还扣减贬值折旧后的购车款25.9万元,黄先生将车退还张某;张某向黄先生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98.4万元;周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常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张婕一行三人到庭参加旁听,《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准进入庭审现场采访。
2023年4月3日,二审庭审现场。余知都/摄
庭审中,黄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张某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拟证明张某于2015年就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质,可以对特殊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包括重度事故车鉴定评估(泡水车、火烧车、事故车)。张某则表示,自己没有经过任何二手车鉴定评估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所获证书是包办买来的,平常工作全凭目测和经验,因此,证书的获取不具有合法性,自己也无法鉴定案涉车辆的真实车况。
二审法院查明,张某和周某在皮某处查看案涉车辆车况时,便已发现室内座位下有轻微生锈,且皮某在其与张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上手写说明“该车后期发现事故、水泡、火烧与甲方(皮某)无关”,该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内容,在此情况下,张某应当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水泡等质量问题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买方。但张某隐瞒上述情况,在未对车辆作进一步检测下,将案涉车辆销售给黄先生,并在合同中向黄先生承诺“甲方(张某)保证此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本案二审中,张某及另外几名涉案二手车经营者均坦承,自己从未经过任何二手车鉴定评估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其所获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之类的证书,均为前些年花钱找人代办买来的。张某因此表示自己根本无法鉴定案涉车辆的真实车况,且大言不惭地称自己所持资格证书不具有合法性,希望藉此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好一个金蝉脱壳的“妙计”!可是,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博取消费者的信任,如张某等人自诩为持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不知干了多少盲人摸象的评估事。机关算尽自作聪明,他们的结局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的主权经济,唯有诚信守法经营,方能赢取消费者手里的“选票”。而那些坑蒙拐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审判。(余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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