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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出售共享

发布时间:2024-11-15 19:26:26

  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信个人共享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任

  《意见稿》指出,何组号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织或在线自动收集、将人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电话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出售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工信个人共享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部任责任编辑:吴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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