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经营尽测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在接受染发服务后导致过敏反应的试义消费纠纷。
家住莲都区的过敏陈女士近期到市区某理发店进行染发,在染发前陈女士向理发店经营者表示自己以前有过敏史,获赔染发一直都是经营尽测很小心的,询问理发店染发使用的试义材料是否安全。经营者表示理发店提供的过敏染发剂都是长期在使用的,从来都没有顾客反映过染发后会出现过敏的获赔情况,于是经营尽测陈女士放心地接受了染发服务。
但染发后当天陈女士就感觉头皮很痒、试义难受,过敏联系理发店表示自己可能因染发原因导致过敏。获赔于是经营尽测理发店到药店购买了抗过敏药物给陈女士,但使用后还是试义无法缓解症状,陈女士只得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过敏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为皮肤过敏,需要持续治疗一段时间。陈女士认为理发店给自己使用的染发剂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向理发店提出赔偿要求。但理发店表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消费者身体原因导致过敏,拒绝赔偿。
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理发店使用的染发剂是正规产品,不能认定存在质量问题。莲都区消保委根据投诉人陈女士的诉求,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经现场询问,陈女士在染发前已明确告知理发店经营者自己有过过敏情况,理发店也的确承诺使用的染发剂安全性。区消保委调解人员经查看使用的染发剂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注意事项中有明确警示“使用前需要48小时皮试,如会过敏者禁止使用”。
消保委认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在陈女士已告知有过敏史的情况下,却未按照使用说明进行过敏测试,直接使用导致陈女士出现过敏反应,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理发店需承担相应的合理赔偿责任。
经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理发店一次性赔偿陈女士包括医药费在内等共计人民币1000元。
莲都区消保委提示,有过敏体质的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染发等产品时需谨慎选择购买,在使用前做好过敏测试,经营者在销售时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警示说明提示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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