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部申通知》,《通知》称,请新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成立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组织作承
《通知》指出,应提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交党建工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诺书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民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部申
《通知》表示,请新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组织作承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应提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交党建工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通知》提出,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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