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的搭顺杨女士因搭载朋友一起自驾游,途中发生车祸,风车发巨导致同行的出事朋友瘫痪。近日,故引高赔当地法院判决杨女士赔偿117.9万余元。额索这件事引起不少青岛市民的赔保关注,临近十一长假,险最搭朋友“顺风车”出去游玩的搭顺市民会大量增加。搭,风车发巨还是出事不搭?有市民向记者咨询,有什么规避风险的故引高赔办法?记者为此展开调查。
案例
载朋友出游出车祸女司机赔付117万
四川成都的额索杨女士因搭载朋友一起自驾游,途中发生车祸,赔保导致同行的险最朋友瘫痪。近日,搭顺当地法院判决杨女士赔偿117.9万余元。此事立即引起众多有车族的关注。
据杨女士介绍,她与几名好友相约一起从成都自驾到云南旅游。当车辆行驶到高速路上时,杨女士去开天窗,结果发生了意外,车子驶离客车道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后排座位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先生因伤势严重不幸瘫痪。后经交警鉴定,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几名受伤乘客均不负责任。不久杨女士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最终法院判决,杨女士赔偿刘先生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7.9万余元。因为是新车,杨女士购买了所有的商业保险,但是在确定乘坐险保额的时候,她选择了1万元的标准。因此除去保险公司支付的几万元赔偿费用,剩余的费用都需要杨女士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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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2006年,市民郑先生开车顺路捎带郭女士和她5岁的儿子去景区游玩,结果途中遭遇车祸,郑先生和郭女士两人身亡。
据了解,郑先生和郭女士是同事。郑先生当时是准备到一处景点附近办事,郭女士带着儿子要求搭车同去。吃过午饭后,有人提议到周边景点逛逛。半路上,郑先生的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发生刮擦,躲闪中又与一辆小型货车碰撞。郑先生和郭女士因伤势严重先后死亡。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先生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所在单位分别付给郑先生和郭女士两家赔偿金。不久,郭女士家人又提出,郭女士是乘坐郑先生的车才发生的事故,按理郑先生应当负责任,要求郑先生家人给付赔偿金。
记者调查
朋友要搭车你会拒绝吗
朋友要求搭车,你会拒绝吗?记者随机调查了10多名市民。多数人都表示,很难拒绝朋友或同事的搭车要求。
在香港中路附近工作的廖先生算得上是资深“搭车人”了。他告诉记者,公司里有一位同事和他家住得特别近,如果两个人都开车上班的话也挺浪费,每人每月光油费大约就要花费800多元。为了节省油费,他与同事约定两人拼车。“这月他开车我搭他的车,下个月我开车他搭我的车。”廖先生说,平均算下来每月的油费能减少一半,而且更加环保。他认为应该提倡这种行为。
车主吴先生是个爱热闹的人,经常与朋友一起外出吃饭。因为酒量一般,在饭局上他很少喝酒,吃完饭后他总是自告奋勇开车送朋友回家。“在市区内开车车速都比较慢,一般不会出什么大的交通事故。”吴先生说,朋友们彼此都很了解,偶尔要求搭个顺风车,如果拒绝,面子上实在过不去。
但是对于搭顺风车,家住浮山后的廖女士因为经历过意外,所以持否定态度。廖女士告诉记者,她曾经开车带着一个朋友外出,车行驶到延安三路时,遇到了一个红灯,廖女士把车停了下来,红灯转绿后,她一脚油门冲了出去,没想到前面的车突然停了下来,来不及刹车追了尾,坐在副驾驶的朋友为此受了伤。经交警认定,廖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付全部责任。“幸亏朋友只是受了皮外伤,不然心里更愧疚。”廖女士说,现在不到万不得已,她不会让朋友搭顺风车,出了事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可能连友谊也会受到影响。
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也不太愿意让别人搭顺风车,除了安全外,油费也是考虑的一部分,每月自己的油费是600多元,如果顺道送朋友,多出的那几公里算下来要多花费近200元。
A
保险最高可赔10万元
如何既能保住面子,又能避开风险让朋友搭乘呢?有车主提出,购买保险能降低风险。随后,记者拨打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咨询电话,业务员称,目前为车上乘客投保的保险项目为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个险种包含在商业险种,属于车主自选投保的险种,不属于强制险。
目前,车上人员险主要包括1万、2万、5万和10万标准。以家用5座小轿车为例,除司机外,剩余的4名乘客按照最低保单来计算,车主支付80元左右的保费,当车辆出现事故时,车上的乘客每人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赔偿。如果按最高保单来计算,车主支付800多元的保费,当车辆出现事故时,车上的乘客每人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业务员介绍,从购买保险金额方面看,车主大多会选择一两万元的车上人员险,购买最高赔偿10万元的车主很少,很多车主甚至不购买车上人员险。
说法
保险不能分走责任
“保险只可以起到分担实际经济损失的效果,不能分走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肖律师告诉记者,家庭轿车搭载朋友出行,即便朋友购买了交通意外险或者人身意外险,只是受害一方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依然不能降低司机本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风险。所以谨慎驾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才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B
免责协议躲不过赔偿
市民陈先生和同事也是拼车上下班,为了规避风险,两人签订了一个免责协议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损失,搭车的人不要司机负责。这样的免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奎浩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也就是说,事故一旦造成人身伤亡,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好意同乘”责任轻
与此同时,在免费搭“顺风车”的背后其实还牵扯到一个不能忽视的法律问题——“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可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肖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这种“好意同乘”所出现的纠纷,首先需要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
但是对于“有偿同乘”而言则不同,对于没有资格的车辆,通过收取所谓的“油费”让他人搭乘,这本身就构成了非法营运罪。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减轻驾驶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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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支持搭便车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一些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指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
在美国,为了尽量降低环境污染及交通堵塞,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个“HOV”(即多乘客通道)政策,规定车里乘客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上这条通道。这条通道一般比别的车道畅通。(记者 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