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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5 14:43: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中粮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屯河并对其内容的年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常关
  
一、联交关联交易概述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欧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销售番茄酱,公告因欧华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的中粮控股子公司而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公司向中粮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可口可乐")销售白糖,屯河因中粮可口可乐公司为中粮集团的年日控股子公司而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公司向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销售白糖,常关因中粮集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蒙牛公司20%股份,联交是公告蒙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公司与蒙牛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中粮
  
根据《公司法》、屯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年日上述三项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郑弘波、孙彦敏回避表决。
  
公司预计在2010年度和上述三家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额均将超过3000万元,但不超过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故上述三项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欧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在德国汉堡,法定代表人:朱明彦;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进出口无须许可证的商品种类,尤其是粮食、食品加工机械。易货贸易、合资企业和租赁业务,贸易代理及贸易与市场资讯。
  
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信誉良好,充分具备履约能力。
  
2、中粮可口可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1001室,法定代表人于旭波,注册资本叁仟万美元,实收资本:叁仟万美元,
  
经营范围包括:(一) 饮料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及再投资;(二)受其所投资的企业书面委托(经董事一致同意),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为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四)承接中可公司和本公司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信誉良好,充分具备履约能力。
  
3、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俊;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零贰佰贰拾捌万捌仟肆佰陆拾肆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亿零贰佰贰拾捌万捌仟肆佰陆拾肆元整;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乳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蔬菜、瓜果种植;畜牧饲养;涉及工商登记的所有行业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专营、专控的除外)、代理所属各地子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冷冻饮品及食用冰、软饮料的生产、加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信誉良好,充分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番茄酱 欧华公司 0.3亿元--1.5亿元之间
  
白糖 中粮可口可乐 0.3亿元--1.5亿元之间
  
白糖 蒙牛公司 0.3亿元--1.5亿元之间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按照市场价格执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利于扩大公司销售市场、提高公司销售额。在公司业务发展稳健的情况下,公司将会持续开展与他们之间公平、互惠的合作。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价格和条件,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郑弘波先生、孙彦敏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属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 遵循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有利于保持双方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集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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