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陈致信 记者顾艳伟)记者近日获悉,中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名初三学生在未经家人同意的生偷情况下,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电动摩托车。买电忙退其父母以孩子未成年为由要求取消交易,动摩被商家拒绝。托车柳城县消委会通过普法宣传和调解,消委使得该起未成年消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帮回定
1月5日,中学罗先生15周岁的生偷儿子在没有和父母商量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在柳城县东泉镇汽车站对面的买电忙退一家修理店订购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并支付了500元定金。动摩罗先生知情后联系商家提出退还定金。托车商家表示,消委已经按照孩子的帮回定要求对订购的车辆进行了局部装饰,无法退款。中学罗先生向柳城县消委会投诉。
柳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来到该修理店调查,发现罗先生儿子预定的电动摩托车已摆放在店门口,该车的外形增加了一些装饰。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罗先生的儿子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罗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动车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相适应,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1月10日,柳城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普法宣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回定金500元,并现场签订《投诉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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