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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的“莫须有”罪名居然还可以这样理解?

发布时间:2024-11-15 16:00:49

  解释一:难道没有?莫须有

  这是近些年来出现的观点,学者李傲通过对宋朝书籍的岳飞考证,认为“莫须”是名居宋朝的口语,是然还“难道没有”的意思。在现存宋朝的可样书籍中,至少可以找到数十条在对话中使用“莫须”的理解例子,比如《曾公遗录》中曾记载,莫须有“曾布问:‘不审陛下以光等为有罪、岳飞无罪?名居’徽宗答:‘莫须是有罪?’曾布回:‘圣意如此,臣乃敢尽言,然还光等诋毁神宗变乱法度,可样则事迹具存,理解岂得为无罪?莫须有’”

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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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二:莫,须有

  俞正燮在《癸巳存稿》里,岳飞认为“莫须有”三字应该这样解读:“莫,名居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种解释纯属猜测,缺乏相应的证据。

  解释三、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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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解释认为“莫须有”三个字是“必须有”的误写,持此种观点的的人有:《资治通鉴后编》的作者徐干学、《资治通鉴考异》的作者毕沅、朱彝尊等等,并且有《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作为旁证。不过这种解释也属牵强,因为“莫须有”这三个字在宋代的多部书籍中曾出现过,而个别书籍中的“必须有”则完全可能是版本上的差异;同时,“必须有”作为回答也完全不符合逻辑。

  解释四、或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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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海》中记载的就是这个观点,算是当今比较主流的一种解释。或许有,有一种推测的成分在里面,含糊其辞,对一位高管采取这样不负责的态度,自然是不能服众,这也更加凸显了岳飞的冤屈。不过这种解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岳飞是有罪名的,当时受秦桧指使,奸臣万俟契诬陷岳飞主要的罪名有:“飞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受诏不救淮西罪”,“令张宪虚申警报以动朝廷”,完全用不着含糊其辞;其次,这样的回答完全不符合秦桧的身份,他贵为宰相,而且颇有学识,这件事情又是经他精心设计的,自然可以对答如流,不可能会显得如此仓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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