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三无产品灌香肠又到了大量上市的男买时候,手工制作的香肠香肠算不算“三无产品”,如遇消费者索赔该怎么维权?2023年2月,索赔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被驳顾客一次购买180斤手工香肠,回法合情合理然后又以“三无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判决要求“退一赔十”,三无产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诉讼请求。男买1月24日,香肠该案件的索赔承办法官就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和判决的典型意义,作了进一步解读。被驳(据1月25日极目新闻)
据报道,回法合情合理2021年12月,判决武汉市硚口区一家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三无产品胡女士收到一份订单——程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性为他提供手工香肠30份,共180斤。程先生还来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观摩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成后,程先生还特别提醒要真空包装。
按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对香肠制品进行简单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胡女士还在香肠外包装上印了店铺注册的商标。
武汉冬季常见的腊货(图源:极目新闻)
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
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看到这里,事情估计就让人明白了几分,这个顾客不像普通的消费者,应该是“有备而来”,因为日常生活中,居民购买香肠食用时,不会这么较真。
法院经审理查明,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胡女士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尽到合法经营义务。程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最终,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个判决符合常人的认知,也显得合情合理。灌香肠类加工比较常见,生产过程也不复杂,消费者一般不会在意加工者有无资质,能按口味方面的要求加工好就行。该批香肠是当着顾客的面加工的,如果有疑问,应该是当场指出,事后以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为由提出索赔,似乎说不过去。
类似索赔并不罕见,2021年,四川广安市岳池县的一位摊主在网上销售自己家做的香肠时,被一位顾客购买后提出10倍索赔。2022年,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10倍索赔请求。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相关信息,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香肠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一位摊主在胜诉后的感慨(图源:红星新闻)
两起案例的判决理由一致,均认为标签瑕疵不影响消费者的识别。一般来说,家庭式作坊的包装比较简单,并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所以,不能抓住标签瑕疵的“把柄”来索赔。
据介绍,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如果销售的食品并不涉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相关索赔就站不住脚。
法院的判决表明,消费者维权应该是合理有度,不可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如果属于存心“找茬”,就得不到支持。法官在判决时,也会注重公平合理的原则,以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符合公道人心的判决,也能真正彰显法律的威严,让法律更好地“惩恶扬善”,以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给投机取巧者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