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3 原文作者:庄宇辉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走出去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昨天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观察” 报告会上表示,企业随着中国GDP超过5000亿美元,平常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进入大规模扩张期,走出去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还将有20年时间,企业 正是平常由于有这样一个长期、快速的走出去发展阶段,中国企业应该以“平常心”对待走出去,企业更重要的平常是要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走出去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他指出,平常企业对外投资应该坚持市场化的走出去原则;走出去项目应该能承担合理融资成本;要保障资金安全与合理效益,想到怎么退出;另外中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对外投资的企业安全问题,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平常
国有企业是对外投资主力军
易纲首先分析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和趋势,并对国际经验和中国经典案例进行了分析,以及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政策对“走出去”的支持,提出“走出去”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强调了以平常心看待“走出去”的重要性。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984-2000年,我国主要处于“引进来”阶段,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较低,累计对外投资不足300亿美元;2001年至金融危机前,我国首次将“走出去”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同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 2008年到现在,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海外资产估值较以往偏低,海外“抄底”机会来临,我国进入大规模海外投资阶段。“但是,与美、英、德等老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从流量还是从存量来看,中国都是‘走出去’的后发国家,是最近才成规模的国家,与这些老牌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我们应看到,当前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比较好的‘走出去’的机会 。”易纲说。
他分析,从“走出去”的构成来看,随着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的发展,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将更加注重获取先进技术、品牌、市场和进行产业链整合等,“走出去”将由单一的资源需求,向多元化目标过渡。
从“走出去”的区域来看,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走出去”第一步往往是香港,且亚洲、包括澳大利亚是其海外收购交易金额中占比最大的区域。根据2010年中国企业海外收购交易金额,亚洲地区占比为59%,北美为25%,欧洲为10%,非洲及南美仅占6%。未来中国海外收购覆盖区域会不断扩大,将逐渐向欧美等拥有先进技术、品牌和市场的区域扩张。
从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主体来分析,国有企业是中国对外投资的主力军。截至2010年末,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国有企业占66%;在海外并购方面,央企占据并购数量的1/3和并购金额的80%。未来我国民营企业、非央企、非国企增长速度也会加快,无论是在竞争力上还是在增长方面它们的表现都将更加突出。
中国企业“走出去”正逢时机
易纲接着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等“走出去”的老牌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到目前为止,日本“走出去”依然强劲。成功的经验是三井物产对整个产业链的整合和以少数股权投资的形式“走出去”的策略,教训的例子是三菱集团收购洛克菲勒中心,在收购后不久以半价卖给原主。美国“走出去”的规模全球第一,存量和流量均占据世界主导地位。同时,他们非常重视企业的发展战略,开拓国际市场时不计短期利益,严格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德国的对外投资以发达国家和制造业为主要对象,多以自有资本为主,投资项目控股程度高,70%以上投资为独资企业,大企业和大项目占绝对优势。在金融支持方面,美国、德国,包括日本在内,都会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层面的支持。
谈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经典案例,易纲认为,相对成功的案例有联想、吉利和中联重科,教训的案例有中国平安、中铁建、上汽集团和中信泰富。其中,教训案例大多是由于企业对收益前景过于乐观,对当地国家法律、环保要求和当地老百姓可能的诉求了解不清楚,对风险估计不足所导致的。
易纲重点介绍了当前我国对企业“走出去”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ODI汇兑管理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取消ODI汇兑限制,实行登记管理,可兑换程度与FDI相当;国企、民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易纲总结归纳了企业“走出去”应遵循的原则。第一,企业“走出去”应该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将本求利。第二、产权归属要清晰,责任明确,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三、“走出去”项目应能承担合理融资成本,确保现金流覆盖成本。 第四、保障资金安全与合理收益。安全第一,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第五、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企业形象、教育培训、当地员工等问题。第六、特别注意对外投资的安全问题。审慎评估地缘政治、恐怖袭击、海盗及绑架等投资风险。
“总的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正逢时机,在看到这个时机的同时也要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以平常心看待‘走出去’,平常心就是不温不火,不慢不急, 按照市场规律‘走出去’。” 易纲最后说。
(本文章摘自7月22日《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