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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核查处置荷兰豆、豆干等6批次不合格食品

发布时间:2024-11-15 16:00:32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8月16日,福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荷兰豆、厦门豆干等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核查荷兰要求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处置厦门汉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豆豆厦门西柯食汇商贸有限公司、干等格食同安区袁瑞华小吃店等4家食品经营单位积极整改,批次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合

经检验,福建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厦门荷兰豆(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 2021年5月10日)多菌灵项目不合格。5月25日,核查荷兰同安区新民市场监管所的处置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告知其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豆豆经查实,干等格食该批不合格荷兰豆系当事人从其供应商厦门市同安区赵金花蔬菜摊购进,批次品进货数量为1件,共17.5公斤,总计182元,因该批次荷兰豆单价高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做报废处理销毁了,无法召回。核查结果,荷兰豆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喷洒的农药残留。

厦门汉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豆干(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5月11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文蛤(购进日期:2021年5月15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5月28日、6月17日,同安区新民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先后2次到该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告知其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该批不合格豆干系从厦门市缘合发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数量为5包,共2.5公斤,总计32.5元;除被抽检的样品,其余豆干因未做成菜品;该批不合格文蛤系从厦门市兴旺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数量为4公斤,总计144元;除被抽检的样品,其余文蛤因未做成菜品。当事人已将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做报废处理销毁了,无法召回。核查结果,豆干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使用了脱氢乙酸钠、文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使用了氯霉素。

厦门西柯食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购进日期 2021年5月19日),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6月9日,同安区新民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按要求对该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该批次黄豆芽共购进2.5公斤,其中的1.72公斤用于抽检,其余的0.67公斤因量少未售出,当事人于5月19日当天就报废销毁了,无法召回。经调查,这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可能是生产环节使用了6-苄基腺嘌呤来催生黄豆芽。

由于上述3家食品经营企业均已落实进货查验,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针对上述情况,厦门世纪名流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食品供应商的甄选流程,选择资质合格的食品供应商,且经查访查产品加工厂,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店内所有农副产品和食品的收货流程的监管,严格检查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后方能入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餐饮企业及时上传餐饮入市必登系统;加强企业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同安区袁瑞华小吃店使用的餐饮食品(餐饮具)汤勺和饭碗(消毒日期:2021年5月12日),均是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5月28日,同安区新民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按要求对该小吃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被抽检的20个汤勺、30个饭碗已于当天全部使用,无法召回。经调查,这批汤勺、饭碗消毒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足。针对上述情况,袁瑞华小吃店进行整改:清洗干净,增加消毒时间。袁瑞华小吃店消毒柜内的汤勺、饭碗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小吃店作出警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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